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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小煒律師- 釐清所得稅法

蔡小煒律師–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款「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。」第十九款「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。」,符合這二項規定免納所得稅,其中最主要的區別點就在於現在二岸政治上大陸最忌諱的一點,二岸的關係是「政府」對「政府」的關係,這是目前大陸對台灣政權完全不予承認的。從上述「海峽二岸服務貿易協議」(草案)條文中,所謂的來看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」,這是為了避免在他方管轄主權內形成行使主權的事實而寫的,但事實上也隱藏了表面上否認雙方「政府」對「政府」的政治關係。蔡小煒律師現在主要的問題是服貿有哪些內容是列入「公共採購」議題的?基本上非屬於私有企業間的自由貿易往來,都可能是必須透過透明化的「公共採購」的,所以只要是涉及政府分配採購或整體貿易資源的議題,就可能涉及「公共採購」的內容並加以討論,而所謂的「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。」,是不是在二岸是否承認一中體制的立法中,對於主權互相承認及包括的政治事實上,在現狀的各級政府機關得承認層級之下先予適用?而包括的說就是所屬的意思,這在屬性上應該是以服貿大陸在台灣登記的是完全陸資企業?還是投資部分台資企業不超過股份50%來歸屬。前者可能有在一方內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的可能,但是仍然要依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,在二岸政治上如果主張主權,反而因為課稅權的議題是不利的;後者則屬於台資完全適用台灣的法律規定,這是二者間最大的不同點,這就是今日對於二岸服貿協議中開放大陸國有銀行來台設點營業,而在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」這一點適用上,可能在定義不明確有爭議時,反而容易造成適不適用二岸服貿協議規定,而造成雙方金融服務業互相開放服務上的障礙點。蔡小煒所以在二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執行中,台灣的所得稅法的法律規定,能對於二岸共同一中政治議題,作出在政府認同的這一個規定,在政治意涵上開放性的包括議題嗎?基本上除非是政治性議題的法律規定,否則就不應該涉及二岸政治議題在執行上的判斷。但是難就難在互相承認治權是屬於政府權能,如果沒有其他的定義上的詮釋或修法明確化,顯然在實施上就會發生在適用所得稅法上,與一中政府政治認知上自相矛盾的問題。如果大陸公營服務業來台投資營業,顯然在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」蔡小煒律師這一點上,要好好釐清楚所得稅法的公有事業,與行使公共部門職權的區別,尤其是在公共採購行為時,更應該在經貿平等地位上嚴格的加以審查,否則就會在二岸政治協商尚未正式進行前,發生互相侵犯經貿主權的不愉快情事,那麼我們在執行二岸服務貿易協議時,反而會造成窒礙難行的地步,這才是我們要妥善因應的下一步。分稅制是分設機構、劃分事權與劃分財權相統一的財政管理體制。分稅制是一種以分稅為主要特徵,以劃分各級政府財權為實質的財政體制。財權的劃分以事權的劃分為基礎。完整的分稅制不僅限於稅種的劃分,而與財權、事權的劃分密不可分。劃分稅種的目的是使各級政府具備與其事權相稱的財力,決定各級政府財力大小的依據是依法劃分的各級政府的事權。為便於分稅制下稅收征管,中央、地方分別設置稅務機構對各自稅收行使征管權。其他財政權,在中央和地方之間也有獨立機構負責行使。蔡小煒,引自台灣的法律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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